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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资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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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 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 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地质灾害现状;(二) 防治目标;(三) 防治原则;(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 基本措施;(七) 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搬迁是必要的,群众的生命安全为重,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不一致,要看或地方划拨的经费。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地质灾害现状;(二) 防治目标;(三) 防治原则;(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 基本措施;(七) 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地质灾害现状;(二) 防治目标;(三) 防治原则;(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 基本措施;(七) 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地质灾害现状;(二) 防治目标;(三) 防治原则;(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 基本措施;(七) 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1种观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等级:1、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二、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近10年以来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 15%;4、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5、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3种观点: 一、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分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乙、丙级资质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甲、乙、丙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审批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乙、丙级资质的审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二、申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乙、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资质申报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以及任命、聘用文件;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6.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业绩以及有关证明文件;7.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8.技术设备清单。三、申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乙、丙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资质申请表;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勘查、设计、施工),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监理);3.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勘查、设计、施工);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5.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6.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勘查、设计、施工),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监理)7.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勘查、设计、施工),单位主要监理设备清单(监理);8.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9.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四、每年受理资质申请具体时间见省国土资源厅公告。申报单位在申报有关资质前,应当仔细认真地学习资质管理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质灾害没有赔偿,因为自然地质灾害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国家民政部门救灾时会妥善安置灾民,维持灾民的基本生活,国家会根据受损情况进行援助、救济。但若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一般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按实际损害进行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3种观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属于工业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等级:1、一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2、二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3、三级资质,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二、甲级施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近10年以来承担过一项(含)以上大型或二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2、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总会计师和总经济师;单位技术业务主管人或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施工管理工作的经历;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0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岩土工程等工程技术人员占单位职工人数的8%以上;在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经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培训或有施工实践经验的从事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员所占比例均不低于二分之一。技术人员中短期(一年内)外聘人员不得超过 15%;4、具有与所承担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质量检测、试验设备;5、单位注册资金1200万元以上,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600万元以上。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是指通过有效地质工程手段,改变地质灾害发生、发展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等条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是颁布的一部具体行规,不是条例的集合。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法律客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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