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法律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必须由县级以上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十 受灾地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地质灾害现状;(二) 防治目标;(三) 防治原则;(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 基本措施;(七) 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搬迁是必要的,群众的生命安全为重,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不一致,要看或地方划拨的经费。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或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的长远计划。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四级和部门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规划,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法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地质灾害现状;(二) 防治目标;(三) 防治原则;(四) 易发区和危险区的划定;(五) 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六) 基本措施;(七) 预期效果。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1] 第三章 预 防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报同级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的内容包括:(一)地质灾害监测、预防重点;(二)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四)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第十三条 对地质灾害应当实行动态监测。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负责监测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监测规范开展监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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